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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購單 (PO) 無法傳送到供應商的電子郵件地址,但在供應商工作台線上顯示。
SAP Business Network 中的 PO 狀態為失敗,且供應商已在 [設定] > [電子訂單傳送] 中將 [傳送方法] 設為 [電子郵件]。
在此情況下,可能會顯示不同錯誤訊息:
若供應商預期透過電子郵件收到訂購單,則 [電子傳送方法] 須設為 [電子郵件]、須設定有效電子郵件,且電子郵件伺服器須允許網域 @ariba.com 的電子郵件。
如須上述錯誤的特定指南,請參閱下列文章:
若供應商將 [傳送方法] 設為 [cXML]、[EDI] 或 [CIG],則適用其他解決方案。
SAP Business Network (適用於 Procurement 和 Supply Chain) > 交易文件 > 交易 (訂購單、出貨通知與收貨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