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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援注釋 KB0404660
電子郵件
錯誤:「PO-11:無法傳送訂單。採購單狀態的終端錯誤代碼」當透過電子郵件傳送採購單 (PO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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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狀

起因

供應商未在 [電子訂單傳送] 區段設定電子郵件地址,但已將 [傳送方法] 設定為 [電子郵件] 。這會導致採購單標記為 [失敗] 。


解決

供應商有 2 個選項可更正此問題。

一旦採取更正動作,供應商便可將訂購單重新傳送給自己。


另請參閱

請參閱 訂購單無法傳送至供應商電子郵件,但可在供應商的 收件匣 中看到,取得常見錯誤清單和其解決方案。



適用產品

SAP Business Network (適用於 Procurement 和 Supply Chain) > 交易文件 > 交易 (訂購單、出貨通知與收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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