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訂購單 (PO) 無法傳送到供應商的電子郵件地址,但在供應商工作台線上顯示。
Ariba Network 中的 PO 狀態為失敗。供應商已在設定 > 電子訂單設定中將傳送方法設為電子郵件。
在此情況下,可能會顯示不同錯誤訊息:
若供應商預期透過電子郵件收到訂購單,則電子傳送方法須設為電子郵件、須設定有效電子郵件,且電子郵件伺服器須允許網域 @ariba.com 的電子郵件。
如須上述錯誤的特定指南,請參閱下列文章:
訂購單無法傳送至供應商設定的電子郵件。
若供應商將傳送方法設為 cXML、EDI 或 CIG,則適用其他解決方案。
SAP Business Network